商会章程
昆山市四川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昆山市四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Kunshan,缩写SCCK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川籍人士在昆山市及周边地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以及四川省驻昆山各类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促进川、昆两地经济发展,团结协作、合作多赢为宗旨,发扬四川商人勤劳勇敢、坚韧不拔的精神,弘扬朴素务实的经营理念。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两地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为昆山经济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使生我们的家乡与养我们的昆山资源共享,相得益彰。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昆山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虹桥路376号13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会员交流,提供会员服务,规范会员行为,推动两地经济合作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凡是在昆山市及周边地区内 ,由川籍人士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四川省驻昆山市各类组织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并交纳相应会费。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本会单位会员之规定;
2.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3.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履行会员职责;
4.无违法或较大违规及涉黑涉恶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依据本章程第八条之规定自我评估符合性;
2.提交入会申请书;
3.经理事会讨论授权秘书长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
4.全额缴纳相应会费后,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成为合法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本会会员大会;
2.在会员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本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真心诚意为会员服务;
6.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7.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商会的负责人、理事、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由理事会决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决议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也可由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监事会的所有工作必须有2名以上监事同时进行,参与工作的监事应当在工作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并请在场人员签名见证,监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利:
1、检查商会财务。如发现问题,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议,决议是否要求财务部门书面或现场接受质询,若认为财务问题未能合理解释的,提请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讨论,若常务理事会认为确实存在问题的,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商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提请常务理事会决议;
2、对理事以上的人员执行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商会章程、商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3、当理事以上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5、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6、监事会发现商会运营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税务师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商会承担,
7、对存在严重失职的商会理事以上人员提出调查、停职、罢免等建议;
8、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并对理事会议提出事项提出咨询或者建议
9、理事会临时赋予的其他特别监督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专职人员是指与社团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即程剑新 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建工作由 张永明 负责,在 工商联 党委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建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二)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对党员加强教育、动态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制定并完善党组织工作制度,按时申报年度党组织活动相关材料;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
(四)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第四十九条 安排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商会党建,积极支持配合在本组织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党员时,会依托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党建和业务活动,或者依托所在辖区的党组织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党建和业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的党组织每届任期 3年。党组织书记由 张永明担任。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不足3名党员时,会积极依托辖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联合党组织参与区域党建。尝试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或在上级党组织委派的指导员、联络员的指导下,积极培育发展党员,开展党建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 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